据证券时报消息日前,证监会就《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07年5月,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在规章层面明确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申请与设立、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总体要求,对于做好境外证券交易所代表处监管、规范其日常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证监会公告的后续管理衔接措施已将此改为备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备案制下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事中事后监管,经充分调研,证监会修订了《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拟以《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高莉指出,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规则适用范围,增加对境外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处的监管要求,借鉴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相关管理办法,参考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管理境外金融 机构代表处相关做法,力求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我国金融监管惯例,同时又契合新时代对外开放精神和要求;二是明晰和简化备案要求和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修订一方面按照备案制要求删减、合并了部分原有条款,另一方面对原办法已施行多年且行之有效的部分规定,结合新的监管要求加以修改完善;三是进一步规范代表处业务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表处合规运作,加大信息公开,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增加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提升公众知情权,突出诚信监管,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提升监管效能, 扩大社会监督,并强化对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通报;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着力防控金融风险,对境外交易所代表处活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求,并且细化和提高了法律责任,以形成约束和威慑,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