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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业务规则发布 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参与

时间:2018-11-03 10:35  来源:  作者:  浏览:781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境内法律和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参与证券交易等条件,并通过会员组织的综合评估。

  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下称“沪伦通存托凭证”)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上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配套业务规则,包括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预审核业务指引、跨境转换业务指引等8项业务规则。前期,上交所已就《暂行办法》等4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约200条反馈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市场主体对沪伦通存托凭证的业务模式和规则架构基本认可,所提意见主要集中于业务实施、规则执行和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

  应注意的是,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初期,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并无融资安排,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这有别于境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模式,不存在新增股份集中公开发售和申购等环节,其相关跨境转换业务环节被称为“初始生成”环节。

  此外,在发行核准和上市审核制度上,根据《证券法》规定,将沪伦通存托凭证纳入证券公开发行进行监管,由证监会依法核准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对境外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包含了发行条件)进行审核。

  据介绍,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其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应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境外发行人须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应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对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因此,《暂行办法》允许境外发行人在不降低信息披露实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调整适用上交所规定。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交易制度的一个创新安排在于允许跨境转换,具体是指境内存托凭证和境外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相互转换。以中国存托凭证为例,其跨境转换涵盖上市前的初始生成阶段和上市后的持续转换两个阶段。从业务环节来看,跨境转换包括生成和兑回两个方向。具体来说,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必须通过跨境转换建立流动性;跨境转换有助于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合理定价;跨境转换是境外市场存托凭证业务的通行做法,符合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国际化项目定位。

  在交易机制方面,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在竞价交易方面,交易机制总体上与A股保持一致,但也作出了一些差异化安排。例如,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中国存托凭证作相应的除息处理;中国存托凭证暂不纳入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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