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资本市场“只能上不能下”,拥有壳资源的公司不思进取或违规操作,势必助长市场炒作之风;但若只有退市而缺少重新上市的渠道,那既可能损害部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曾经因业绩不达标而退市、但已“改过自新”的企业的发展。
上周末,长航油运退市后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最终审议同意。曾为央企退市首例的长航油运,如今又有望成为A股市场重新上市第一例。
长航油运成立于1993年,主营沿海和国际航线石油运输业务,于1997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2014年6月5日,公司因连续4年亏损,股票按规定终止上市。当年8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证券简称“长油5”。退市后的长航油运经过改革与调整,在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都有明显增强,具备了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交所的公司重新上市交易安排,长航油运须在3个月内完成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获准在上交所市场重新上市后,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直至公司发布重新上市后首份年报,再转为正常交易。
长航油运退市后再起航,是我国重新上市制度实施以来的首个实践。这一制度打通了公司上市、退市、重新上市的通道,有利于形成资本市场明确的制度预期。长航油运的重新上市案例,也为今后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提供了示范,并进一步彰显了监管部门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理念。这是一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既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利于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支持退市公司在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健全治理结构,真正达到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要求后,再回到原来的市场上市交易。如果退市公司只是通过变更实控人、变更主业等手段,在形式上和数字上达到重新上市申请条件,但公司仍缺乏持续经营能力,无法达成有效公司治理的话,那么公司将无法符合重新上市条件。毫无疑问,这一政策预期的明朗化,也包含对那些经营空壳化、僵尸化,主营业务不突出公司的一份督促与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