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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押金企业是否可以挪用

时间:2018-12-24 09:13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高国垒  浏览:853

  原标题:从ofo押金事件看我们的市场意识

  ofo单车最近遭遇了线下线上汹涌的退押金潮,各种议论纷至沓来。有人责怪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则表示早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提出押金专管专用;有专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让消费者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拿回押金;有律师声称“挪用押金”违法;有人表示刚刚下载了ofo的APP并交纳了押金,以示对ofo的支持……

  上述种种态度,鲜活反映出我们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市场意识,依然有相当的提升空间。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来解剖一下ofo押金问题这只麻雀。

  发挥市场在资源

  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就在不断设法阻止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但始终不得要领。如果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涉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甚,也不利于这一新兴行业的探索发展。

  具体到共享单车市场,虽然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但其急剧发展的背后是社会需求的支撑。资本在当中推波助澜,但只是推波助澜。在这门完全市场化的生意中,ofo等企业能收到大批用户的押金,是因为广大用户愿意交付押金来获得服务。当用户支付押金的意愿和对共享单车的需求、体验普遍下降后,ofo等企业自然会面临收取押金的困难。当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出于竞争的需要,也可能会主动放弃收取押金,比如摩拜单车就已经可以免押金使用了,ofo此前也开始实行信用分换免押金骑行。

  市场交易中有款到发货的,也有货到付款的,国际贸易中也存在FOB、CFR、CIF多种形式,表面看经常会发现有一方吃亏了、受委屈了,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实际上这都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无论强势还是弱势一方,在交易达成那一刻都认为自己能从交易中获利。

  那么押金是否可以被用于企业经营(所谓“挪用”)?虽然从法律上说,在发生押金可以被没收的情况之前,押金所有权归单车用户;虽然从财务上看,押金被计入企业“其它应付款”,但在企业现金流里并不分哪些是收来的押金,哪些是收来的货款,哪些是收来的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除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特殊情况,企业合法获得的资金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把押金之类资金留在一边封存起来。除非ofo与用户明确约定过,押金必须独立存放,专款专用,ofo就不存在“挪用”押金一说;如果ofo违反约定而“挪用”了押金,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至于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跟着社会热点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一个接一个出台文件和指导意见。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开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交通等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多个省市也纷纷出台类似地方性“指导意见”。

  交通等部门去监管企业专款专用账户,且不说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具备监管能力也未可知。每一份“指导意见”出台都发动多方面参与讨论、征求意见、几易其稿,都是有成本的。共享单车企业纷纷表示积极拥护,对于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避免12岁以下儿童开锁骑车等方面,企业基本在尽力做,毕竟与企业自身利益正相关。

  备受关注的押金“专款专用”执行情况,一年多来没有谁说得清。在媒体高调质疑摩拜和ofo“挪用”押金时,两家企业均表示:用户随时可退押金,但都并未正面回应是否“挪用”了用户的押金。在公众、媒体乃至某些政府部门的市场意识被情绪遮蔽的时候,处于聚光灯、放大镜下的企业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要活下去,小心化解这场公共危机。所以他们不正面回应,更不敢争论个明白。

  后来摩拜被美团收购,暂解资金之困;ofo如今无法短期内退还大量用户押金,本身就说明了其“挪用押金”的事实——当然,它有权这么做(除非其与用户另有约定)。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不等于“更多”发挥政府作用。在不适合政府插手的领域,政府应保持克制,不应为了迎合舆论或显示政府在作为,而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份一份地起草缺乏实际作用、甚至违反市场原则的“指导意见”上。

  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上,政府要么少做纸上文章,要么实实在在推动企业自愿达成共识,由企业联合承诺,均按照一定押金比例缴存风险基金,既一定程度保护押金安全,又避免把企业绑死,也使所有企业平等竞争。当然,肯定还有更好的方式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激发

  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很重要的就是激发大批创业者的活力。对每个用户来说,即使其99元或者199元的押金全部打水漂,也是我们生活中不时需要面对而且可以承受的“风险”。消费者在支付押金的那一刻就应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就要评估、比较、决定,就像ofo的供应商们一样。如果消费者要求所有企业都不破产,乃至企业都要求自己的上下游企业不出问题,还有谁敢创业,创业者的活力从何谈起?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本来挺简单、挺清晰,类似的市场交易也很多。近年兴起的知识付费、在线教育等行业的预收课时费,在会计上是预收款,属债务项,而非资产项。上述行业普遍存在获客成本高、营业收入(按会计准则)大大低于现金流的现象,为什么依然能顽强发展?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充分利用预收款来经营发展,而这完全合理合法。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怎么激发?多用市场手段,慎用行政手段,少发纸面上的指导意见。其实改革开放40年来,市场交易中的各方都难免面临风险,也摸索出许多风险解决机制。比如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企业,可以购买应收账款保险,还可以在符合金融监管要求情况下把应收账款做成理财产品出售,提前回笼资金。比如医生执业责任保险,就减轻了医生手术中的部分精神压力,也完善了患者遭遇手术意外的赔偿机制。此类举措,在激发医生活力、更积极为患者选择和实施治疗方案方面,可能比一份份要求医生保证不出手术意外的指导意见要更切实。

  具体到共享单车押金安全问题,是否也可以探索一些切实的市场化的应对方法?比如推动ofo等企业为用户统一购买押金安全保险,或者ofo等企业在用户支付押金的时候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押金安全保险。在这种需要付出成本的探索上,单个企业率先而为有时会瞻前顾后,而且如果涉及新型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介入也需要政府审批和监管,诸如此类或许均是政府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方面可以用武之地。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我们围绕这个宗旨探索并受益了40年,相信还需要继续探索实践,也将继续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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