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是期货市场永恒的主题,也是个敏感的话题,往往让政府及监管者爱恨交加。
众所周知,投机与期货交易相伴而生,是期货市场的天然属性之一。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投机者、套利者和遵循风险对冲原则的套期保值者,形成了期货市场中相互对立而又相互关联的两大阵营。正是由于投机行为,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保证了价格的透明和合理。而投机者和套利者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承担和转移了价格波动的风险,使得套期保值成为可能,使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使价格发现得以完善。一句话,投机对于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功不可没。没有投机,期货交易将失去灵魂,期货市场将不再是期货市场;而没有足够活跃的投机,市场将死气沉沉,活力不再,期货市场风险转移核心功能难以实现。
“投机”在历史上本是个中性词,然而却在近代政经环境下逐步被赋予了负面的色彩,成为了约定俗成的贬义词。虽然期货市场的诞生给了投机行为一条生路,但由于社会舆论对投机的负面印象根深蒂固,一旦市场出现不稳定,总有人迁怒于投机者,一定程度下投机似乎成为了市场操纵的同义词。而政府在承认投机的市场作用的同时,始终对其虎视眈眈,只要市场波动增大,往往就会以“过度投机”和“维稳”为由采取行动,高调出台系列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尽管现有刑法并没有“过度投机罪”,但现实中“过度投机”已被戴上了紧箍咒,随时可被监管部门收紧,这常让期货机构左右为难。因此,有人提出,监管者应该明确并公布对“过度投机”的判断标准,让市场各方有更充分的政策预期。
其实,如何量化“过度投机”或许并不十分重要,明确“过度投机”的性质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能够从理论和认识上厘清“过度投机”的本质,对症下药,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常识告诉我们,“过度”的投机确有可能增加市场波动,因此应该受到抑制,让市场在“适度投机”的环境下运行。但“过度”与“适度”之间本身就不存在一条非白即黑、泾渭分明的分界线,只要不是主动策划人为实施“干扰市场”的行为,“过度投机”其实与投机一样,本质上仍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构成犯罪。
政府监管的重点应该是诸如通过欺诈、散布虚假信息、集中资金、囤积现货、隐秘的私下串通交易等手段干扰、操纵或影响价格和恶意操纵市场、利用他人账户或资管账户规避限仓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大多已包括在最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
让我们看一下期货市场的先行者美国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一问题。
CFTC对“过度投机”的定义为“可引起毫无根据的不合理价格波动的投机行为”,但它并没有把“过度投机”本身作为犯罪或违规事件看待,而更关注的是后果,并认为这种行为的后果仅仅是可能成为市场的“包袱”,使市场价格偏离。为消除或防止这种影响,CFTC制定了若干规则,包括持仓限额、套保豁免、加总控制等。
其实,美国的交易市场很早就意识到“过度投机”可能对市场的影响,从1917年起就开始采取自愿限额措施;而1936年通过的商品交易法,正式授权美国商品交易委员会(CEC,CFTC的前身)颁布限额标准;随后,CEC从1956年起增加了套保豁免,1960年开始对交易所设置的限额标准进行检查。
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后,美国部分政客曾义正词严地抨击能源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认为是造成市场震荡的原因之一,并引发了在媒体上的公开辩论。然而,在随后的各种国会听证会,以及2010年7月通过的号称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都没有把“过度投机”列为主要目标。而针对其中唯一涉及“过度投机”的737条款,CFTC经过6年大量细致深入的工作,最终在2016年12月正式公布了近300页的衍生品持仓限额建议,在联邦监管层面定义了25个实物交割的商品期货产品的持仓限额标准。
可以看到,CFTC完全是在市场机制的框架下公开透明地对待和处理“过度投机”的,即广泛利用市场数据进行深度数理模型分析,直截了当与市场参与者深入沟通,既没有行政干预,更无需运动式的严打整顿。
笔者认为,如果把本属于市场范畴的投机问题过度上纲到法律甚至犯罪层面,则恐怕不仅与改革开放精神不一致,而且有可能潜在性地损害和削弱中国期货市场的根基。
投机性强、炒作频繁和价格波动大等几乎是所有新兴市场屡见不鲜的画面,不足为奇。在市场的发展初期,市场机制不完善,“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行为犬牙交错,龙蛇难辨,监管部门胡子眉毛一把抓,把二者都打入深渊,既是迫不得已,也情有可原。但时过境迁,市场规模以及各种监控手段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监管部门应该更加成熟自信,坦然面对,应该也有能力把二者分群聚类,区别对待,把属于市场的“过度投机”通过诸如保证金、限仓、手续费以及税收等行之有效的市场手段来加以解决,而对于真正涉及市场操纵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则集中监管资源予以精准重击。
中国的期货市场要尽快建成世界定价中心,更大的挑战是企业机构以及投资者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足,功能发挥不够,而非“过度投机”。
研究证明,诸多原因都可能导致“过度投机”,包括信息不够透明、交易品种太少、谣言、炒作、游资过多、规则制度不合理等,而最根本的,还是源于供求关系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因此,除了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抑制和调节外,精明的监管者还应花大力气追根溯源,并设法采取措施解决供求关系紧张的矛盾,从源头上消除或减轻这些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