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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应对股票恶意做空行为

时间:2019-01-25 08:20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熊锦秋  浏览:1010

  上市公司要应对恶意做空,首先自己得遵纪守法、规范运作,要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全面披露。

  1月17日港股佳源国际暴跌,1月21日该公司董事会主席沈天晴表示,初步推断是做空机构无中生有地指控公司有两笔合共3.5亿美元的优先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偿还;23日佳源国际针对大股东沈天晴在17日以每股2.761港元卖出了约9362万股,称是因为股票抵押强制平仓所致。笔者认为,应对恶意做空的关键,是要提振市场和投资者信心。

  此轮佳源国际股价暴跌,一个重要原因或是此前股价过度偏离内在价值。2016年3月佳源国际上市以来,该股股价基本单向上涨,上涨幅度达8倍左右,到暴跌前市盈率达30倍左右;在内房股估值并不高的港股市场,其它内房股仅仅只有5、6倍市盈率的估值水平。此前佳源国际股价估值水平明显偏高。

  上市公司由于利空传言而导致暴跌,当然要针对传言作出及时信息澄清和回应,然而澄清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全面,让投资者内心真正信服,但佳源国际及大股东的澄清,似乎投资者并不怎么买账。1月17日盘后,佳源国际发布自愿性公告,明确指出公司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一切如常,未知悉股价下跌及成交量异动原因,当日并未披露大股东被强制平仓事宜。有市场人士指大股东有意隐瞒其股份遭斩仓的内幕消息,不仅如此,股价急跌触及警戒线、平仓线,为何大股东不及时补仓,要不大股东资金链紧绷,要不就是大股东对股价也抱有悲观预期,这些也会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缺乏信心。

  若果真有做空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恶意做空,对此上市公司可向香港证监会提出投诉、甚至可向法院提诉。2016年10月香港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作出判决,美国做空机构香橼创办人Andrew Left因发布有虚假成分的做空报告,被判禁止参与香港市场5年,并被命令交出其沽空恒大股份而获得的约160万港元利润。做空是市场主体正当权利,但利用虚假陈述的恶意做空,无论在港股还是在A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应大胆利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做空机构的恶意做空。

  大股东增持是应对恶意做空的有效做法。上市公司遭遇恶意做空,既然股价打了较大折扣,此时大股东逆市抄底增持,可谓一举两得,既维护了股价,未来股价反弹后还可让自己大赚一笔,何乐而不为,除非公司股价原本就存在较大泡沫。本案大股东在17日“被动”减持是个败笔,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一些信息披露抱有谨慎甚至狐疑态度;21日大股东表示未来不排除二级市场增持等可能性,以体现对集团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但17日大股东在低位减持,要确保未来增持不成为亏本买卖、只能以比2.761港元更低的价格买入,这或许反而会影响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回购,也是应对恶意做空的有些办法。1月17日“阳光100中国”股价也遭遇暴跌,该公司在18日斥资5083.69万港元回购2975.4万股,23日购回434.6万股,如此应对举措,显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内在价值,也将极大振奋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由于港股没有涨跌幅限制,股价甚至可以单日下跌90%以上。上市公司遭遇恶意做空,股价单日巨跌,一些投资者被市场氛围所感染可能夺路而逃,等上市公司盘后再发布消息辟谣、损失或已无法挽回。对此上市公司可及时向联交所申请短暂停牌,发布消息后次日再复牌,可防止部分投资者损失发生。本案佳源国际在17日股价巨幅下跌之际并非及时采取短暂停牌措施,或直接导致股价暴跌触及强制平仓线,22日股价再度急跌时公司终于申请了短暂停牌保护。

  总之,上市公司要应对恶意做空,首先自己得遵纪守法、规范运作,要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全面披露,不能隐瞒或虚假披露,对恶意做空中的不实陈述,上市公司可向监管部门甚至法院投诉,同时再伴以上市公司回购、大股东增持、短暂停牌等措施,尽快提振市场信心,恶意做空者不仅可能遭受法律的惩处,还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造成巨大投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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