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能让“无理由退房”沦为营销噱头
去年6月,四川泸州人小袁在网上看到泸州恒大御景湾的房子广告,还打出“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小袁以总价约118万元购得一套119.7平方米的房子,后因工作变动,提出“无理由退房”。但泸州恒大认为双方未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若退房需扣除总房款10%的违约金。小袁将泸州恒大诉至法院,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没能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是泸州恒大一方的原因所致,最终判决泸州恒大返还小袁全部首付款178032元。
恒大是国内首个提出“无理由退房”的房企。当时,曾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无理由退房能够强化购房者的入市心理,赋予了购房者更大的灵活性,此举或有一点炒作意味,但确实可以对购房者起到吃“定心丸”的作用。
吸引购房者入市,并没有问题,有无虚假宣传才是问题。无理由退房政策中附加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一条,也没有问题,但交易过程中却既不主动履行、也不提醒购房者,待购房者来退房时,以这一条认定对方违约,暴露了房企方面在无理由退房上的诚意不够。
有人说了,购房者的操作也有漏洞,如果与房企签了协议,对方就不会以此理由索要违约金了吧?问题好像不是这么简单。无理由退房政策甫出之时,业内便有“可能性并不大”之说。言外之意,尽管声称“无理由”,到时候却会附加这样那样的条件,比如,退房可以无理由,但装修不能退;只是订购阶段可以退订金,购房人收楼后不可以退房……
网搜一下会跳出大量网民对“无理由退房”的吐槽,以及媒体对这种虚假宣传的揭秘——“某地区楼市并非没有出现过‘无理由退房’,但无一例外都是营销噱头”、“某房企宁可认罚也不退房”、“‘无理由退房’?没你想象得那么简单”……
承诺无理由退房,但到时候却总会有一个“不符合退房条件”的条款适合你,这样的套路实际上并不是很深,如律师所说,购房者只要把开发商的广告留存证据,记得交订金时与开发商签定“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到时候对方若玩套路,购房人可以与之对簿公堂。泸州恒大败诉这个案例,对购房者、对房企都有启示和警示意义。也就是说,“无理由退房”问题上的争议与纠纷,在法律层面并不难解决。
而如果“无理由退房”目前在房地产领域就是一种噱头——是一些房企出于“强化购房者入市心理”的宣传策略,但见不得法律的光,接下来,房企这种营销政策,不管是将渐渐消失,还是会生出更多套路来,都不符合消费者意愿。
实际上,无理由退房政策若能够按照相关法规与市场规则行事,最终应可以实现房企与消费者的双赢,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这需要官方版的“无理由退房指导意见”,需要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商品房交易中纠纷颇多,很大一个原因是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又急功近利,而行政监管力度不足。“无理由退房”多成噱头,仍是这个问题。